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雅安恒博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5118007547148359 | 蔡琴昌 | 身份证 | 5101**********0026 | 雅卫健医罚 [2022]11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1.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病历书写不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警告 | 该医院1.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8500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85 | 2022/8/16 | 2099/12/31 | 2023/8/16 |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5116000088704303 |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5116000088704303 | ||||||||||
2 |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511600452534169N | 张川 | 身份证 | 5136**********0031 | 雅卫健医罚 [2022]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未见新冠样本接收扫码保存的专用SOP;2.样本接收、扫码和保存人员无培训考核记录;3.样本接收时,未见对样本不合格的拒收标准,未见样本不合格的分类统计;4.未见样本管接收后,核酸提取前处理的SOP;5.未见扩增检测试剂配制的SOP;6.未见试剂配制SOP;7.未见试剂配制后的临时保存方式所制定的SOP;8.记录表格检测人员签字无法识别;9.未见实验记录归档方法及归档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 罚款;警告 | 该医院1.未见新冠样本接收扫码保存的专用SOP;2.样本接收、扫码和保存人员无培训考核记录;3.样本接收时,未见对样本不合格的拒收标准,未见样本不合格的分类统计;4.未见样本管接收后,核酸提取前处理的SOP;5.未见扩增检测试剂配制的SOP;6.未见试剂配制SOP;7.未见试剂配制后的临时保存方式所制定的SOP;8.记录表格检测人员签字无法识别;9.未见实验记录归档方法及归档程序的行为,未遵守《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人民币3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3.4 | 2022/8/23 | 2099/12/31 | 2023/8/23 |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5116000088704303 |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5116000088704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