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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8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雅安市公安局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函》(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3月5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一是责令市公安局依法公开李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李某某称:雅安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6日指派川T0383号警车和5男1女,在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未出示证件实施抓捕王某等行为。2024年1月9日,李某某向雅安市公安局申请公开“1.川T0383号警车和5男1女,在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执行任务,派车单、行车记录仪原件;2.5男1女是否雅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及证件原件;3.2023年7月26日14点至14点30分左右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围边一公里内的监控录像;4.2023年7月26日14点至14点30分内李某某提包内是否有毒品、黑传单、枪支弹药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现场记录和录音录像原件;5.王某是否是黑社会人物、外国间谍、杀人犯、抢劫犯、在逃犯的证据原件”。因不服雅安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答复函》,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针对李某某行政复议申请称:该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雅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2024年1月10日,雅安市公安局收到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对其信息内容描述进行检索,发现车牌号川T0383号警车属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雅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通过邮政寄往李某某。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9日,李某某向雅安市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雅安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6日指派川T0383号警车和5男1女,在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未出示证件实施抓捕王某等行为,申请公开“1.川T0383号警车和5男1女,在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执行任务,派车单、行车记录仪原件;2.5男1女是否雅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及证件原件;3.2023年7月26日14点至14点30分左右成都市大邑县高铁站围边一公里内的监控录像;4.2023年7月26日14点至14点30分内李某某提包内是否有毒品、黑传单、枪支弹药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现场记录和录音录像原件;5.王某是否是黑社会人物、外国间谍、杀人犯、抢劫犯、在逃犯的证据原件”。2024年1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答复函》,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李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非雅安市公安局负责公开,可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咨询了解,并告知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答复函》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快递送达李某某。

李某某不服雅安市公安局作出的《答复函》,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前述复议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函》、挂号信和快递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市公安局具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首先,雅安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李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李某某,程序合法。

其次,李某某向雅安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多个信息。雅安市公安局经核实后确认川T0383号警车属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按李某某陈述的内容,雅安市公安局无法确定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刑事侦查职责。

在此情形下,雅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应告知其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申请。雅安市公安局告知其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咨询了解属于瑕疵,但不影响本案处理。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审理本案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雅安市公安局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函》(2024年第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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