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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旅游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起草工作方案》(雅办函〔2025〕22号)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本次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天,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

联系电话:0835-2220010

邮编:625000

电子邮箱:275234555@qq.com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园路1号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

附件: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宿定义】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四条【指导原则】乡村民宿发展应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乡村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辖区内乡村民宿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文化和旅游、商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加强对利用文物建筑改建为乡村民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乡村民宿行业管理,指导民宿行业有序发展。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落实人防、技防等治安安全管理要求;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乡村民宿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村级片区规划)编制,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政策,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指导地质灾害隐患防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乡村民宿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农业产业与乡村民宿融合发展,指导农村闲置住房的盘活利用工作;结合农业重大项目建设,统筹资金和力量,支持乡村民宿周边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执法处罚,督促乡村民宿经营者履行卫生健康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支持扶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乡村有关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区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集群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廊道等核心吸引物发展乡村民宿,打造“熊猫雅集”乡村民宿集聚区。

第十条【公共配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内以及周边道路建设,加强乡村民宿集聚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水电、通讯、停车、排污等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乡村民宿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建设、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鼓励制定乡村民宿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乡村民宿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用地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乡村民宿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第十三条【人才促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民宿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组织民宿管家职业等级认定。

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乡村民宿管理人才的,加大人才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创业。

第十四条【民宿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居民开发利用自有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通过租赁农房、合作开发等方式经营乡村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让和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

第十五条【联合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期联席会议,组织文化旅游、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税务等主管部门对拟开办的乡村民宿设立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对乡村民宿办理证照给予指导,协调其他主管部门为乡村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文化业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民宿管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开发非遗体验项目,丰富乡村民宿消费业态。

鼓励依托乡村民宿打造非遗工坊、非遗大师工作室,打造乡村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七条【餐饮业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依托雅茶、雅竹、雅果、雅药、雅鱼等为代表的生态食材开发“雅安味道”特色餐饮服务。

第十八条【旅游特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开发具有文化辨识度的非遗手作、农特产品和特色文创等旅游商品,授权优质旅游商品使用“雅安有礼”品牌,并积极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旅游纪念品评比赛事。

第十九条【等级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授权优秀乡村民宿使用“熊猫雅宿”品牌,并纳入市、县(区)旅游宣传片取景点位和推介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消费促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乡村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立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开办要求】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诚信义务】经营乡村民宿应当尊重当地民俗,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住宿须知以及投诉方式等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第二十四条【登记义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义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乡村民宿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隐私安全】乡村民宿经营者具有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住客住宿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二)定期核查和排除他人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二】乡村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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