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府复不受字(2021)2号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李XX以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雅执责改〔2021〕第116号)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该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了告知性内容,属于通知性质,为过程性行为,对该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