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府复不受字(2021)1号
申请人:王X。
申请人王X不服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王X投诉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王X不服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王X投诉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