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市汉源县水利局对其非法采砂行为处以罚款1080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分别上诉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汉源县水利局胜诉。
鉴于该公司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2020年12月,汉源县水利局依法向一审法院(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汉源县水利局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利罚字〔2019〕5号)确定的罚款108000元和滞纳金108000元。该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汉源财政局行政处罚罚没款收款账户转账108000元,剩余108000元于2021年2月9日经雨城区人民法院在该公司账户扣转,2月19日入汉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罚没款收款账户,完成对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强制执行,标志着跨度3年的我市水利系统首例行政应诉三审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