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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4-15 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就 2019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

(一)时间:4月13日—5月15日。

(二)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1日后成立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二、检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县(区)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事务所在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将律师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二)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情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考核等次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将记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登记地址一致,没有擅自变更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八)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九)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

(十)依法缴纳了税款;

(十一)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按要求认真完成整改;本所律师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能吸取管理上教训,督促其完成整改;

(十四)认真开展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五)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六)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十七)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八)律师事务所正本按规定上墙悬挂;

(十九)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国律师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四川律师综合信息系统”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

(二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合格”等次标准的,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主管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报市司法局按程序注销。

四、律师事务所上报主管司法局的年度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业务收益等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1000字左右;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系统生成);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1);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八项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考核所需材料。

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和省厅川司法办发(2019)61号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见四川律师综合信息系统相关公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主管司法局收具盖章后报市司法局。

各地要结合律师行业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对需要核实的承诺事项应主动向相关单位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五、检查考核程序

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中书面审查采取网上审核方式,考核意见应综合考虑书面审查情况和实地抽查情况。网上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一)律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向市司法局上报材料。

(三)市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材料和初审意见及直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和执业报告进行审查,评定考核等次,征求市级律师协会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在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加盖“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

(四)市司法局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公示各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日。

六、相关工作要求

1.年度考核是加强律师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认真严格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尤其是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重点检查、重点考核,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2.切实落实年度考核纪律加强惩戒力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接受投诉调查期间,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一律暂缓考核,对调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惩戒。   

3.律师事务所属于无人所、合伙人人数不够等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形的,各县(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责成律师事务所按照注销程序提出申请报省厅予以注销。国资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因开展工作需要确需保留的,由县(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司法局加盖意见后上报省厅。

4.各地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报告。市司法局将对各县(区)司法局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评、通报。

雅安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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