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第一,压实主承销商责任,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职责边界。督促主承销商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将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尽职履责的重要依据。第二,丰富尽职调查内容,细化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包括:一是拓展深化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依据最新发布的注册发行相关自律规则和市场发展实践,对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充分拓展,涵盖企业经营、财务、资信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九大方面;二是规范尽职调查工作载体,增设专门章节,对尽调报告和工作底稿的内容、签章、存档期限等要求进行规定;三是明确尽职调查团队职能构成,各机构应制订尽职调查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尽职调查团队人员构成,指定尽调报告签字责任人,要求机构总行(总部)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主体责任。第三,增设自律管理和自律处分等内容。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