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委托主体。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本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芦山县司法局现设有8个基层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二款“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委托方,芦山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作为受委托方,对开展委托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事宜进行会商。
二是明确委托方式。2020年7月1日,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8个司法所签订了《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议书》,由委托方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人和被委托方基层司法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委托协议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委托书》规定,协议内容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保证委托事项合法合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衔接。同时,为有效应对社区矫正突发情况,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可经县司法局同意对基层司法所通过发文件、“打招呼”等方式安排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明确委托机制。作为委托协议签订主体,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关注委托事项落实情况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一方面,及时为司法所相关人员申办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持证执法。另一方面,将报销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费用,确保“有钱办事”。此外,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社区矫正执法培训、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提升委托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四是明确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委托社区矫正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开展调查评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建立工作档案;参与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会客、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变更执行地等事项;提出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