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AT)检测”项目名称修订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三、全市二乙及以上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雅安市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详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关于规范调整雅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雅价费〔2004〕4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下浮标准并执行。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支付。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雅医保办〔2020〕27号)文件同时失效。
附件:雅安市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