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21-06-17失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积极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中医药选购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患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由本人先自付40%后按乙类药品进行支付,自付的40%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应在药监部门批准的临床医院范围内严格执行,超出批准范围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及非配方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均不予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