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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21-06-17失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积极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中医药选购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患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由本人先自付40%后按乙类药品进行支付,自付的40%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时,应在药监部门批准的临床医院范围内严格执行,超出批准范围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及非配方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均不予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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