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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2 08: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20年6月2日,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程某某等十三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被羁押的十二名被告人不能离开看守所到审判庭开庭,本案依法采用远程提讯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等共计4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天全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禁止私自采挖乌木的规定,并在天全县县域内予以通告。为了从天全县仁义乡的乌木资源中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杨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及通过为他人讨债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团伙,并逐渐发展成了以程某某为首要分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杨某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2016年,被告人洋某某等6名被告人社会闲散人员,明知程某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与其长期纠集,通过帮助他人催收债务,以及非法采挖乌木获取经济利益。程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持刀具,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为他人催收债务获利供养日常开支,欺压天全县仁义乡的群众,致使相关群众不能正常生产生活,严重扰乱了当地安宁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天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某等十二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持械与他人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等十二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

此次公开宣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涉恶犯罪人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律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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