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名山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眼于当事人实际困难,鼓励和引导双方相互沟通,共克时艰,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某立即支付其口罩结算货款303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案发生在防疫防控期间,且涉及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负面影响,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
原、被告双方于今年2月共同投资近百万元并各占股50%,建立口罩车间,生产、销售口罩。合作期间双方因销售理念不同,产生纠纷,遂于2020年4月21日达成散伙协议,就共同财产及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协议》载明被告莫某某需在2020年4月底支付原告李某某303800元结算货款。此后,被告认为实际到位货款未达到预期,清算有误,要求据实结算,遂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则认为已结算,应按协议履行。双方僵持不下,矛盾加剧并多次报警。在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其诉讼主张。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明法释理,引导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通过调解,当事人李某某与莫某某最终同意如实结算并达成协议。结算货款也于2020年5月26日当日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