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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大队双公示表(李景英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案)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19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李景英自然人








身份证5131011964******28雅执当罚【2020】第263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李景英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罚款行政相对人李景英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拾元整)0.005

2020-5-132020-5-272021-5-12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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