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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法院分析司法评估拍卖企业法人财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16 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自2016年以来,荥经法院涉评估拍卖案件共计44件,其中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案件占52.3%。拍卖106起次,成交17起,被执人与所有债权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处置财产1起。处置房产或土地30起,处置车辆4起,处置厂区机器设备、巷道或废旧物品等7件、处置农产品1起,其他3起。荥经法院结合评估拍卖实践,分析后发现涉企业法人财产的处置周期长、难度大,直接影响权利兑现和执行质效提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涉企业法人财产种类繁多,难于统计,不便于保管。所处置的财产中,除了车辆、房产、土地外,还包括竹笋、蔬菜、鱼塘及塘内活鱼,不耐贮藏或管理。由于所处置财产的企业多系涉煤矿企业,除机械设备外,还涉及厂区废铁物品、废旧线路、井下巷道、矿井设备等,财产或处于井下,或深埋于土里,而煤企地处偏远山区,物质堆放于露天场所,保管难度很大。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难于配合。法院处置财产时,所处置财产的企业处于停业、歇业或关闭状态,有的甚至长达五年以上。企业仅派当地村民为留守人员,因工资问题存在“守而不管”或“监守自盗”的现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多系外地人,在企业关停后就下落不明,导致不能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处置时间也因程序原因如公告等而延长。三是财产种类的特殊性,评估拍卖周期长、难度大。如农产品、鱼塘类财产的特殊性,受托评估公司往往表示不可或难以评估;煤矿井下设备等隐蔽设施延伸井下数公里,受托评估公司需要较长的评估时间;有的企业存在大量废铁埋于地下,评估机构仅能提供参考单价,而没有总参考价,标的物的透明度偏低,导致在网络拍卖时难度增大,影响后继程序进行。四是清退移交时难度大。因企业法人关停后,未处理相应债务或化解当地遗留问题,在清退时出现群体阻挠的情形,在移交时涉及欠缴税费等问题。以上情形均导致移交实现困难,不能及时清账。

结合标的物特性、保管等问题,荥经法院提出以下对策或建议:

一是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审执衔接。一方面加强与企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关停状况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提前预警。另一方面加强与本院审判部门的衔接。一旦债权人进入诉讼程序,积极引导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及时研判,确保法院在企业关闭后第一时间对企业厂区财物进行处置。二是引导债权人与企业自主自愿处置。积极引导债权人与企业自愿协商议价,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以缩短评估周期。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及时处置。如某煤业公司,自关闭至厂区财物处置、处置款分配完毕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三是强化评估拍卖程序流程节点监管。专人为评估拍卖员,专门负责全院案件的评估与拍卖,及时收集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研究处理。制定评估拍卖流程节点的管理办法。明确流程节点,办结时限、责任主体,加强评估拍卖员与承办人之间的沟通衔接,力争缩短周期。四是建立网络拍卖为主,线下现场拍卖为辅制度。对数量难于统计,且难于保管的标的物,因评估网拍周期长难度大,建议简化上报程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引入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现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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