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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09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月9日,雅安中院出台实施意见,提出3类26项措施,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提升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

一是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全市法院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关口前移,全力保障、服务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二是切实强化疫情防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司法担当。要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相关法律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密切联系疫情防控职能部门和各类商事主体,形成法联各方、情关全局的信息收集网络。从立审执行、法治宣传等全环节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发挥职能作用。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一是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犯罪。二是坚决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加强对纠纷信息的收集、评估、研判,配合、指导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涉疫情民商事纠纷的源头治理;开通涉疫纠纷绿色服务通道,提高司法效率;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减、缓、免支持力度;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稳妥受理破产申请,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三是依法服务保障行政机关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准确把握涉疫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和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完善执法、处罚程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配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等违法行为予以的行政处罚。四是提升执行措施的精准性。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视情暂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以及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财产,给予企业一定期限恢复生产经营;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依法支持,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供更符合当前需求的司法服务

一是大力提升网上诉讼服务能力。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微法院”、“诉前调解”、“掌上法庭”等线上平台,畅通网上诉讼服务、调解、开庭渠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二是探索实行专业化审判。探索建立涉疫纠纷专门审判团队,采取归口管理、集中研判等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涉疫案件的办理效率、质量和效果。三是持续强化法治宣传。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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