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罗国林带领本院环资庭和执行局一行人到陇东镇扑鸡沟,对2015年补种后的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检查。
由于受“8·22特大洪水”的影响,造成道路冲毁,不能驱车直达,法院执行干警只能徒步到达,来回距离10多公里。
2013年,石某以某矿山的名义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宝兴县陇东镇小沟与大沟交界、夹金山林业局402林场1作业区1林班国有林地和陇东镇集体林地毗邻的山脊上开采大理石矿,非法占用作业区内的部分林地,占用林地面积为182.27亩(其中夹金山林业局402林场1作业区1林班国有林地为50.35亩,陇东镇镇有林地为131.92亩)。
石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法院向石某发出了全省第一份生态环境“补种令”,要求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补栽补种地点、标准和要求,完成对182.27亩林地的补栽补种。
为确保被毁生态资源得到实质性的修复,使被告人的履行义务行为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宝兴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执行,以发布森林修复补种令的形式,责令石某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树木补栽补种行为,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收到发出的补种令后,2015年8月8日,石某在法院、检察院机关、林业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见证下,完成了补栽补种行为。
五年后,昔日种下的小树苗也长大,开出了花苞,正茁壮成长,被破坏的生态的环境也渐渐得到恢复。
对于破坏森林、毁坏绿地严重的惩处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处罚,更要把毁掉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这是新形势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一项举措,更是现在执行程序的创新一种方式。
生态资源的恢复虽然具有可再生性,但这种可再生性恢复时间长,还要在人类不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故法院在审理中,不仅要判决被告人承担自由刑、财产刑,还要从恢复环境的角度,判决被告人补栽补种林木,在执行阶段,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以“令”的环保创新形式,督促被告人实际履行补种义务,修复被破坏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