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一是案件来源渠道有限。宝兴县境内河流众多、砂石资源丰富。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近年来,该院共受理河道非法采矿案4件,均由当地群众举报而案发,无一起由相关监管部门执法发现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二是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根据“两高”关于非法采矿司法解释,非法采矿价值原则上按销赃数额认定,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了“可乘之机”。该院办理的4起非法采矿案,均存在案发后将大部分销售记账凭证等重要证据灭损的情况,司法机关认定的销赃量仅为实际销赃量的一部分甚至极小部分,致使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严惩。三是行业监管缺位,打击深度不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河道采砂作业管理部门涉及水利、自然资源、国资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多个部门,在规划、许可、监督管理中往往相互牵扯,难以协调,“多部门管”变 “无部门管”的怪象时有发生。如水利部门规定了河道的禁采区、宜采区和禁采期,明确了禁止以“河道清淤”形式销售砂石等,但由于执法力度、人员力量不足,失之监管,部分违法行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
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将砂石行业整治工作作为常态化的专项工作,针对非法采砂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的实际,成立由政府牵头,水务、国土、交通、环保、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力共管的砂石资源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检查、巡查和违法打击力度,使日常管理、管控常态化、专业化。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方式途径,对于群众举报有报必查、件件落实。同时依托“两法衔接”平台,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二是统筹兼顾,合理有序开采。组织专业人员对砂石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科学勘察,编制砂石资源开采规划,严格执行禁采区、宜采区和禁采期规定,分期分批有序开采,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开采。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矿行为。三是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非法采矿犯罪。建议立法机关修改非法采矿罪的法定刑幅度,提高此类案件的违法成本。对非法采矿案件,要提高侦查技能、及时收集销赃证据,检察机关应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应快立快审快结,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判罚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大非法采砂相关法制宣传,增强社会群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辨别能力,群防群控,群策群力,共同维护砂石资源安全及良好的河道生态,守护“蓝天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