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刘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6年6月2日,名山区法院在执行杨某等人与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将刘某某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367号铺面房抵偿给杨某等人。杨某等人将抵偿房屋过户至名下并用于出租,刘某某与其母采取干扰装修、堆放杂物等方式强行占有该铺面房。杨某等人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到法院,2018年5月25日,名山区法院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并搬离该房屋。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区法院多次向刘某某做工作但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名山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10月29日两次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刘某某均置之不理。11月20日,执行干警与刘某某所在村组基层干部到刘某某家中做工作,明法释理,但其胡搅蛮缠,拒不履行。
2018年11月28日,执行干警再次做教育说服工作,但刘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刘某某仍未立即腾空并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一直以来,名山区法院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强力打击拒执行为。通过限制高消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对拒执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2018年司法拘留24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案件1件,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力,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