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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17 17: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名山区法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文书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公司财产状况。为维护司法权威,名山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司法拘留期间,杨某主动检讨自己作为公司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深刻认识到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错误,并承诺以后将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对其司法拘留的次日,杨某通知公司员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鉴于杨某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名山区法院据此依法提前解除其司法拘留措施。

名山区法院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将继续用好、用足司法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因受到出行、通讯等限制,切身感受到巨大的执行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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