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经过庭审查明:胡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梁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胡某通过以下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是通过诉讼提取了本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后未履行判决义务;二是出卖房产获得94.2万元后,用于其他开支,不履行判决义务;三是在离婚时,将自己与前妻共有的房屋赠送给其女儿。
法院认定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宣判后,胡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解决执行难永远在路上!解决执行难,就要对“老赖”释之以法理,施之以惩戒,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以此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力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从而构建全社会诚信体系和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依法治国稳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