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荥经县人民法院
供稿:李丽 18908163507
审稿:陈燕
检索主题词:拒执罪 执行和解 履行完毕
二、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提交追究拒执罪控告材料后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不再追究拒执罪
【案情简介】2015年间,黄某某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率。2017年1月,双方就该借款进行了结算,黄某某出具借款结算凭证,载明,共欠朱某某本金及利息74万元。后朱某某催讨后无果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黄某某主动承诺卖掉某处住房优先履行朱某某的欠款。双方因此而达成调解协议,即黄某某向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逾期未归还,则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但黄某某卖房后未及时履行,且将售房款大部分用于其他债务偿还。之后,申请人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某有财产,无论是车辆还是房产均全部抵押给银行,实际处于“暂无可供执行” 财产的状况。通过银行查询,法院发现黄某某的一个银行账户的明细往来频繁。责令黄某某做出说明,黄某某主动表明还有剩余卖房余款还未收到,并主动在收到报到汇入法院案款账户。后朱某某以在审判调解时黄某某承诺卖房后履行,且也实际卖房但未履行的行为属于拒执行为,应追究黄某某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在收到朱某某欲追究其拒执罪的相关控告材料后,黄某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请求法院帮助做工作,争取朱某某的谅解,希望朱某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后黄某某取得朱某某的谅解,双方终于对余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现已如期履行并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启动执行程序后,可依据被执行人的行为提出控告或提起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执行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方在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黄某某承诺售房后付款而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向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在向双方送达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故该案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黄某某承诺在售房后就优先履行完毕朱某某的欠款,因而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其将房屋销售,但售房款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用于其他的债务的清偿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的拒绝执行,应属拒不履行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追究拒执罪的控告材料后,又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黄某某争取到朱某某的谅解,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黄某某按期履行,并已履行完毕。故该案不再追究黄某某的拒执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的执结开启的是一个“双赢”的局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本案中,黄某某在与朱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后将拟支付给朱某某的售房款用于其他开支,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控告,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争取并获得朱某某的谅解,并按期履行完毕。“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黄某某在意识到法律不是儿戏后主动作为,为自己争取到谅解的机会,也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朱某某依法通过控告手段,并适时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虽未追究黄某某的拒执罪,但打拒执是手段,实际履行到位才是目的。通过该案的执行,有力地保障司法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