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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法院积极调解纠纷,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义务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22 08: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石棉县法院调解了赵某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王某和申请人赵某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赵某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石棉县人民法院判令王某返还赵某转让款98500元。赵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房产、机动车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王某有孕在身,没有工作,暂时无法履行债务。因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后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赵某及其母亲多次找到法院要求执行该案,本院继续对王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财产线索。王某也表示女儿还小需要照顾,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无力支付,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赵某的母亲在得知执行不能时突然情绪崩溃,嚎啕大哭,执行法官积极劝解。

2019年5月21日,执行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王某带到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纳入失信曝光、拘留、罚款等强制惩戒措施,再到子女入学、就业等不利后果等方方面面向王某施压,赵某亦做出让步。在执行法官的反复努力下,王某表示虽然现在自己很困难,没有收入,就是借钱也要努力把该案了结。终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从亲属处借了70000元,当场支付给赵某,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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