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宝兴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高某家执行一起旧案,用生猪抵偿执行案款。
2015年,同为宝兴县五龙乡胜利村的高某和苟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高某支付苟某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0303元。后因高某不服气,未按时向苟某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7月,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某因家庭困难,该案最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020年1月,该案有了转机,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打听到被执行人高某家里喂有生猪,而且近来生猪的市场价格很好,于是法院执行干警和高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向高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高某同意卖猪来支付执行案款。随后法院执行局将生猪卖掉,赓即将钱打给了苟某。
在本次执行案件中,法院既保证了申请人的权益,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偿付能力。执行局干警采取的因案制宜的解决措施,不仅守住了法律的最后一道底线,还得到被执行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