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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点并提出工作建议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三年,雅安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件29人,审结19件28人,涉案金额累计达14亿余元,涉案被害人6000余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高发、易发态势,严重扰乱了我市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非法集资的特点及风险:一是非法集资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非法集资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对外鼓吹投资实体经济、加盟优良项目等,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项目”、召开发布会、组织集体活动、签订合同等手段,让受害人真假难辨,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逐步相信公司的正规性和项目的合法性,使受害人放松警惕甚至是追加投资。二是非法机制犯罪具有极强的诱惑性。犯罪分子往往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受害人承诺的回报利润会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还会紧紧抓住部分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采取办理会员、低价值销售商品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在前期往往会按照与被害人之间的约定兑现相应的回报等,设置“甜蜜的陷阱”,让广大受害人深陷其中。三非法集资涉及的资金大,案发后难以追回。非法集资涉及的资金往往都是成百上千万元、突破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但由于非法自己犯罪的案发周期一般都较长,案发是犯罪分子的资金链往往都已经断裂,甚至已经发生转移、挥霍资产的情况,案发后办案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极大,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挽回。基于此,该类案件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性因素。四是非法集资受害人人数多、群众广。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群众人数较多,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甚至上万人;群体遍及社会各个阶层,有公务员、有律师、公司企业人员和普通群众,从年龄结构来看,中老年人偏多。

相关工作建议:一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预防能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在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对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投资理财公司、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让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没有活动的空间,没有生存的环境。二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群众知晓非法集资的特点、手段、危害和鉴别方法。作为司法机关而言,在依法发挥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加大案件巡回审判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远离高利诱惑,引导群众理性投资。三是各部门形成合力,增强打击力度。职能机关要坚持“打早、打小”原则,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处置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行刑对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案件会商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理。四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强化释法明理工作。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涉案财物的追查和查封、扣押,尽可能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加强对被害群众的法律解释工作,有效防止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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