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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法院关于杨基兰申请执行张大强赡养纠纷守信案例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13 14: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基兰,女,汉族,生于1941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汉源县大树镇富华村1组。

被执行人:张大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1日,住四川省汉源县大树镇山羊坪社区9组49号。

二、案件判决情况:

杨基兰与丈夫生育二子二女, 1996年二老与子女达成协议,二老财产归两个儿子所有,由两个儿子分别赡养二老,张大强负责赡养杨基兰。2016年,杨基兰丈夫去世,杨基兰多次生病住院,遂与张大强就赡养问题产生纠纷,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未果,诉至法院。经本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张大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承担杨基兰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同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免除其它子女的赡养义务,最终作出(2018)川1823民初2142号判决书,判决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杨基兰的法定义务,张大强承担四分之一。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张大强一直按月将赡养费转入杨基兰社会保障卡,从2019年7月起,杨基兰社会保障卡未查询到转账记录,认为张大强怠于履行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本案执行人员找到张大强了解情况,根据张大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初步判断其仍在按月履行义务,但是未支付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随后执行人员通过向银行调查发现,因杨基兰重新办理过社会保障卡,导致原来所持的社会保障卡已经注销,无法使用。同时也了解张大强与杨基兰基本没有联系,杨基兰住院产生医疗费一事张大强并不知情。在执行人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会面,及时沟通了情况,张大强当场履行了所有义务,本案以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四、典型意义

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是诚实守信的表现,必要的沟通交流也是维系亲情的一种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原本一直在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联系造成了这起“乌龙”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既要严惩失信行为,更要鼓励守信行为,也是从正面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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