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石棉县法院执行干警成功调解了韩某与常某、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干警反复努力下,被执行人常某、程某和申请人韩某终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
韩某与常某、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棉县人民法院判令常某、程某于2014年2月28日、5月28日、8月28日前分别支付韩某饲料款18000元,余款22100元,并于2014年11月28日前支付。韩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某、程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房产、机动车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后,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8月13日,韩某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养有毛猪,找到法院要求执行该案,本院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进行核实。执行干警从纳入失信曝光、拘留、罚款等强制惩戒措施,再到子女入学、就业等不利后果向韩某、程某释法明理,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下,韩某与常某、程某终于当场达成了以15头毛猪仔抵债先期执行款15000元,剩余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次执行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得到了当事人的感谢和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