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医药总店第四门市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091090556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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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雨市监罚字〔 2020 〕60号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购进口罩进行销售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 | 罚款、没收 |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5400只。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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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31 | 2099/12/31 | 2021/1/30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