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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药总店第四门市部行政处罚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5 14: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雅安市医药总店第四门市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00910905562B 









雅雨市监罚字〔 2020 〕60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购进口罩进行销售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罚款、没收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5400只。3

2020/1/312099/12/312021/1/30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511601MB15846265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511601MB1584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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