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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双公示”目录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10 18: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雅安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法人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法人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法人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人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法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法人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法人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法人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法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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