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各公司:
为加强对社有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参照《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国资委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社特点和实际,市社制订了《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社党委2018年第16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2018年9月4日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应设立监事会。
第三条 社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在市供销社监事会指导下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市社派出。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设一名专职监事。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严格任命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监事会对本企业股东会和出资人负责。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投融资行为、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社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贯彻执行市社规章制度及有关决定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情况;
(四)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定期组织监事学习培训,交流工作经验;
(六)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报送信息;
(七)承办市社监事会和公司党组织委托的有关事项;
(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并报送市社监事会和公司党组织。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要向市社监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以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加强企业管理的建议;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市社监事会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造成社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市社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监事会专项报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社党委报告后,以市社监事会问询函、监管函或整改通知等方式,督促企业完善、纠正或整改。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或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通报,参加企业召开的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参加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招标、投标等重大项目决策的研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也可以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及再投资社有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