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防范和减少拖欠劳动工资现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企业劳动工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办法等。
二、建立工资支付备案制度
各类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企业工资支付状况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实施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即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以报表形式将上一季度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工资支付信用评估制度
各类企业均应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工作。在年检过程中,应将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应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对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工资支付信得过单位》证书,对获此证书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列为监控对象、不实行工资支付备案制、不进行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执法检查。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担保、保证制度
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的保证。保证形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按规定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问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建立工资支付监督员制度
由市、区县工会和相关部门在每个企业聘请1—3名职工作为工资支付监督员,监督员应将企业支付工资的情况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如企业发生一月以上的工资拖欠时,监督员应及时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向当地总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互通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防范拖欠职工工资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完善有效防范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将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领导重视、职责明确、措施落实、效果明显。在2004年6月30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实施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实施办法,市总工会负责制定工资支付监督员管理实施意见。建设、交通、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予以查处。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