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一中年男子来到芦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对公证员说:“其父亲余某刚2005年死亡,今年镇政府通知以其父亲名义开的存折又到账了9000余元,当他们去取存款时,信用社要求他们出具公证书”。经询问得知余某刚的父母在解放前就死亡,妻子马某芝尚在,余某刚与马某芝共生育了四个子女,但是小女儿余某燕于2018年4月死亡,其与丈夫肖某峰生育了一个女儿肖某易。公证员告知此男子,此笔存款属于余某刚与马某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及利息属于余某刚的遗产,余某刚的父母、妻子、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继承。由于余某刚的父母及女儿余某燕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余某燕应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移给余某燕的合法继承人母亲马开芝、配偶肖永峰、女儿肖知易继承。公证员为余某开具了办理公证应提供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强调马某芝带全上述材料后再来办理公证。
2018年11月27日,公证员受理了马某芝继承公证案,29日,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马某芝拿到公证书后笑嘻嘻的说:“麻烦你们了,我可以到银行取钱了”。
芦山县公证处积极响应芦山县政务中心着力打造“芦山政务事,最多跑一次”,只要当事人具备办证的材料,一次性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