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大春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市是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03〕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当前粮食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粮食安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出现农民“卖粮”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做好资金供应,确保收购需求
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实际,改进服务工作,及时供应收购资金,保证收购需要,要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建立起新型的银企关系,共同研究和实施多种风险防范措施,搞好银企合作,不得出现由于贷款原因造成资金断档而出现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指导企业不断适应新形势,严格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粮油收购资金。
三、切实做好收购服务工作
粮食购销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按照“满意在粮站,服务求效益”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收购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想办法,筹措收购资金,以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根据“收得进、销得出、不亏本”的原则,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并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时将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传递给农民,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搞好明年的粮食生产。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购销秩序
各地粮食、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收购市场主体增加、市场竞争加剧等新情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粮油市场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购销秩序。对违返规定无证收购,违规经营粮食和欺行霸市、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