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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2018-07-30 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公共发〔2016〕15号)和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在雅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雅安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坚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设立全市文化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雅安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科,负责对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确保文化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区)设立相应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县(区)文化部门文艺科(股)履行本地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

(二)雅安市文化志愿服务支队由市文化馆牵头组建,支队长由文化馆长担任,文化馆调剂人员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并整合办公场地,建成“文化志愿者之家”;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分别组建文化志愿服务大队,由各县(区)文化馆组建,县(区)大队长由文化馆馆长担任。县(区)文化馆调剂人员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并整合办公场地,建成“文化志愿者之家”;乡镇组建文化志愿服务小分队,由乡镇文化干事或有一定能力的文化站管理员担任小分队长,负责本地、本系统文化志愿者工作管理。村(社区)可根据情况,组建文化志愿服务点,由乡镇文化站统一管理。

(三)社会文化志愿服务团体可单独成立文化志愿服务小分队,由团队负责人担任小分队长,可挂牌在服务团队活动场地,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文化志愿服务支(大)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文化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便利化。

第五条 管 理

(一)县(区)文化志愿服务大队,服从市文化志愿服务支队管理,县、乡、村三级文化志愿服务大队、小分队、服务点实行分级管理,在县级文化志愿服务大队的统一管理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主要包括: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科技馆、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农家(职工)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包括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公共图书馆(图书室)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等;

3、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4、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公益性文化讲座、展示展览、阅读推广、艺术培训与辅导等;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等工作;

7、参与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8、开展文化志愿者相关探索和研究;

9、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市文化馆构建全市文化志愿服务网络,建立全市文化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全市文化志愿者。县、乡两级文化志愿服务大(分)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三)文化志愿服务标识。支队、大队、小分队统一使用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志愿者服务标识,并在标识下方标明xxx文化志愿服务支队、大队、小分队。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情况,使用文化志愿服务标识制作文化志愿服务的队旗、队徽和户外标志。组织一定规模的文化志愿服务,要亮出文化志愿服务标识。

(四)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

(五)市、县(区)文化志愿服务支(大)队要制定规划,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常规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者对于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工作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第三章 招 募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文化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各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馆、科技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农家(职工)书屋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等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地文化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乡镇、村(社区)一级文化志愿者纳入县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第九条 招募程序

(一)各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定向或面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二)申请注册文化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可直接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团队填写《雅安市(或xx县区,xx行业)文化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个人填写《雅安市xx县区(或xx行业)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二)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四)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七)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服从管理,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五)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同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文化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根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8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雅安文化志愿服务支队将授予“雅安十佳文化志愿者”荣誉,并推荐到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参与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功勋志愿者”评比。

第二十六条  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每年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二十七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期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在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文化志愿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文化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可通过志愿服务时间积分多少,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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