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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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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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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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3.重大项目需提供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备注:重大项目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第八款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4.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 )。 5.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6.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正文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2.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招标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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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sctz.gov.cn/)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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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53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2.水电站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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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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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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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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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sctz.gov.cn/)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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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3.热电站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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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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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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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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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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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4.风电站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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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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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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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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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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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5.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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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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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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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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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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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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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6.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7.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 8.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 9. 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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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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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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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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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7.输油管网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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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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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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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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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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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8.输气管网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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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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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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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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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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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9.公路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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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 2.《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川发改基础〔2016〕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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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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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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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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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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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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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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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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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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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1.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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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5.《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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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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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3.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的申请。) 4.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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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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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2.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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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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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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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②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的申请) 2. 项目申请报告。(①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②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原件1份) 3. 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原件1份) 4. 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符合预审权限)。(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 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符合项目核准权限)。(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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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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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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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636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3.旅游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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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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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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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1)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变更的申请。 (2)A4纸打印,原件2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 (1)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2)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招标基本情况表。 (3)A4纸打印,原件2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骑缝章、签字处盖章 3.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2)复印件(A3纸复印,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时需查验原件)2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4.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1)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文件。 (2)复印件(A3纸复印,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时需查验原件)2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仅指重大项目需提供该材料(如需)。签字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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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核准。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核准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同意核准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展改革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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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82074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14.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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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 (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7.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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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不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对重大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2.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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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3)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变更的申请。 (4)A4纸打印,原件2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 (3)报告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4)报告附件至少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招标基本情况表。 (3)A4纸打印,原件2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骑缝章、签字处盖章 3.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1)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2)复印件(A3纸复印,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时需查验原件)2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4.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1)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文件。 (2)复印件(A3纸复印,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时需查验原件)2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签字处盖章。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 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仅指重大项目需提供该材料(如需)。签字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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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核准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核准。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核准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同意核准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展改革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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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82074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审查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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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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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 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3.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4.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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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节能审查请示文件 内容至少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介绍;②项目能耗概况(以评估数据为准);③提出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原件1份) 2.节能报告 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原件1份)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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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流程时限:0个工作日(转外时间:0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流程时限:13个工作日(转外时间:60个工作日) 备注: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流程时限:3个工作日(转外时间:0个工作日) 备注: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窗口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件。 5.取件:0个工作日(转外时间:0个工作日)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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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636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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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水电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国能新能〔2015〕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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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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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原件2份) 2. 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结论(原件2份) 3.项目业主关于竣工验收的验收申请文件(原件2份)(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有关情况,提出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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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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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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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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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四川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干线输油官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的项目竣工验收中的管道保护专项验收。管道路由规划许可和路由协议、管道安全距离、管道标志设立、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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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的管道保护专项验收申请文件(原件2份)(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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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申请事项办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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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转为按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3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政府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
1.项目建议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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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 5.《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 [2015]80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2007]64 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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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原件1份)(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对项目进行审批的申请。) 2. 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 3. 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定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4.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备注1.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业建设标准和规划,同时需提供资金来源依据,其中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技侦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文件,法院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上级法院出具的年案件受理量证明,公安监管场所需要提供省监管总队出具的监管场所容量证明;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提供资金来源依据,涉及征地拆迁的需要提供征拆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依据;3.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列入保障性目标任务的证明,资金来源依据,涉及征地拆迁的需要提供征拆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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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4. 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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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审批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对窗口转外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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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如需评审的,参照可研报告审批流程和时间要求)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4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政府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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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 [2015]80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2007]64 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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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招标基本情况表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审批的申请。) 2. 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 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5.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填报能耗统计表);(原件1份) 6. 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备注:1.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业建设标准和规划,同时需提供资金来源依据,其中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技侦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文件,法院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上级法院出具的年案件受理量证明,公安监管场所需要提供省监管总队出具的监管场所容量证明;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提供资金来源依据,涉及征地拆迁的需要提供征拆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依据;3.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列入保障性目标任务的证明,资金来源依据,涉及征地拆迁的需要提供征拆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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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4. 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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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审批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确认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后项目申报单位督促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完善(修改)资料,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将评审意见及可研修订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业务科室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审批,线下办理批复文件。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 取件: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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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4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政府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
3.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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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 [2015]80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2007]64 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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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实施方案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招标基本情况表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审批的申请。) 2. 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提供初步设计总说明书和概算书 )。(原件1份) 3. 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5.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填报能耗统计表);(原件1份) 6. 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1.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业建设标准和规划,同时需提供资金来源依据,其中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技侦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编办出具的人员编制文件,法院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上级法院出具的年案件受理量证明,公安监管场所需要提供省监管总队出具的监管场所容量证明;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提供资金来源依据,涉及征地拆迁的需要提供征拆部门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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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4. 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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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审批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确认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项目申报单位督促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完善(修改)资料,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将评审意见及实施方案修订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业务科室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审批,线下办理批复文件。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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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评估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4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政府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
4.权限内重点投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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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 [2015]80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2007]64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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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批的申请。) 2.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总说明书和概算书 ;(原件1份) 3.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或批复(项目与发改联合审批的可不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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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4. 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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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选择“项目登记”-“审批类”进行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批。业务科室确认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评审后项目申报单位督促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完善(修改)资料,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将评审意见及初步设计概算修订本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业务科室审核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审批,线下办理批复文件。 4.办结。业务科室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发改委窗口将办结结果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取件。 5.取件。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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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不含审查评估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42964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备案
事项名称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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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4.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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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已履行项目审批(含已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手续)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2.投资概算已批复。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履行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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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经监督部门审核确认,一式2份); 2.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经监督部门审核确认,一式2份); 3.评标报告(附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一式2份); 4.中标通知书(附已备案的评标报告及网上下载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表)(一式2份); 5.承包合同(附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一式2份); (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2、3、5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附备案通知书、核准及可研批复文件、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告)(一式2份) 。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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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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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2224120 |
投诉电话 |
0835-12345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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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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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道路清排障服务应取得的行业资质、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设施设备情况、专业人员情况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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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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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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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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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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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应取得的行业资质、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设施设备情况、专业人员情况等); 材料要求: 2.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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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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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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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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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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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尾气检测服务应取得的行业资质、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设施设备情况、专业人员情况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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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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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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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本级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审批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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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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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停车服务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审查资料、停车计时收费或地磁感应系统建成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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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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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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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本级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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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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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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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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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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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保障性住房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 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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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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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相关部门将拟销售住房认定为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性质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供能够正常销售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预售许可证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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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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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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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保障性住房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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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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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应提供相关部门将拟租赁住房认定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供能够正常租赁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2.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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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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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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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旅游景区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除省定重点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4A级以上景区门票 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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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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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升级改造后的景区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景区服务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国土、林业、水务、渔政、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安监、质监、交通等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2.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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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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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旅游景区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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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殡葬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本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 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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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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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升级改造后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殡葬服务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2.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市级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的,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三份,同时报送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发改委; 3.雨城区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的,同时报送雨城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再由雨城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转报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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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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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殡葬服务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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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养老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本级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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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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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后的养老机构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3.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4.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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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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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养老服务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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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医疗服务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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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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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和项目名称、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表、涉及设备、仪器、试剂、耗材等物资的,提供购买合同和发票;能提供同一项目在其他市(州)批复价格文件的,也请一并提供);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市级公立医院提出申请的,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两份,同时报送市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发改委。 3.县(区)公立医院提出申请的,同时报送县(区)发改局、卫计局,再由县(区)发改局、卫计局联合转报市发改委、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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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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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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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教育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审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目前仍按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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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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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后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学校教育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市级学校提出申请的,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三份,同时报送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发改委; 3.县(区)学校提出申请的,同时报送县(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再由县(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联合转报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文档数量与第2点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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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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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教育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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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教育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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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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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后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学校教育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3.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4.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5.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提出申请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 6.雨城区公办幼儿园提出申请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再由区发改局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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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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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教育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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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教育收费审批(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办小学、初中收费标准审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目前仍按政府定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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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第2号令);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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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申请调、定价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包含拟调定价具体项目、调定价理由、成本测算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近三年财务资料等,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后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供能够正常开展学校教育应取得的前置要件例如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材料要求: 2.所有材料A4纸印制,请示文件正文提交红头文件并加盖鲜章,其余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鲜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2.市级学校提出申请的,请示文件纸质文档三份,同时报送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发改委; 3.雨城区学校提出申请的,同时报送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再由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联合转报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办学校涉及),文档数量与第2点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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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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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教育收费审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要求对窗口转外办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科室协作、部门会签和政府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之内)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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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412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天然气价格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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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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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供气公司申报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价格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供气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3.供气公司经营许可证。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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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有运营资质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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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天然气价格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已建立联动机制的按联动机制调整价格,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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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自来水价格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设区市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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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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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供水公司申报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价格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供水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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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市(州)、县(区)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营企业; 3.申请调价的企业应满足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以及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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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自来水价格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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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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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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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价格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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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市(州)、县(区)的有运营资质的水利工程供水企业,提供跨区水利工程供水服务,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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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关材料; 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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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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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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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污水处理公司申报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行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污水处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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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市政府所在地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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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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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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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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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申报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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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有运营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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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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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包括建筑垃圾)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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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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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收费单位申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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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有运营资质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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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有需要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定价/调价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召开听证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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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电力价格申报办理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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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四川省定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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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要求 |
申报材料: 1.县(区)发展改革局申报上网电价的请示(正文至少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情况,上网电价制定或调整原因等内容); 2.省/市/县/区发改部门立项批复; 3.电网公司接入系统批复; 4.电网公司并网调度协议; 5.发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A4纸打印,请示为原件加盖鲜章提交2份,其余材料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份(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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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前期手续完备;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变更),电网公司出具并网运行意见; 4.具备发电条件,发电机组开始运行,当地电力部门同意试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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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上网电价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即分发至部门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2.审查。市发改委窗口接件转至业务科室进行资料审核,对需补正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补正资料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交综合窗口。 4.取件。申请单位工作人员凭受理通知单到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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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2223668 |
投诉电话 |
12358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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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2 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号)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33号) 4.《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 5.《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和 《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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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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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不需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只需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传项目单位的企业证明(电子档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其他相关文档(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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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业主网上申报:业主注册登录外网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备案类”申报,信息填报完成后,扫描上传证照证明附件材料,完成信息告知(提交)。 2.部门在线办理。发改部门登录内网审批监管平台,对备案项目信息进行校核,结果确认。 3.业主查验结果。业主登录外网办事大厅,查验结果或打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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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联系电话 |
0835-2226730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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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5.《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6.《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和 《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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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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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不需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只需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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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业主网上申报:业主注册登录(外网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备案类”申报,信息填报完成后,扫描上传证照证明附件材料,完成信息告知(提交)。 2.部门在线办理。发改部门登录内网审批监管平台,对备案项目信息进行校核,结果确认。 3.业主查验结果。业主登录外网办事大厅,查验结果或打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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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联系电话 |
0835-2226730 |
投诉电话 |
0835-2822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