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仙关镇新庄村、飞仙村49户村民于2009年在镇政村组的协调下,将土地租赁给芦山县人孙某军建设机砖厂,孙某军于2014年开始,拖欠两个村村民的土地租赁费用,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8年8月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飞仙关镇新庄村、飞仙村推荐,由魏明宏代理诉讼。芦山县法院受理经过庭审后认为,孙某军建设的机砖厂,改变了土地用途,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村民诉孙某军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变更诉讼请求。但如果草率地告知村民合同无效,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可能要引起比较大的矛盾,必须慎重考虑,精心安排。
2018年9月7日,芦山县司法局指派干部鹿理功、律师魏明宏到飞仙关镇司法所,与49户村民代表26人座谈,耐心地给村民解释变更诉讼请求的必要性,不变更诉讼请求,村民诉孙某军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有败诉的可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宣传和劝导,最终村民们接受了变更诉讼请求的建议,在接待笔录上签字认可,一场风波化于精心、细致、专业的工作。
村民诉孙某军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司法局受案前,就发生了因此案引发的多次纠纷和上访事件,经过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多次劝导工作,村民们才走上了依法诉讼的道路。
这个案件的问题和启示:一是乡镇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行为,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二是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是案件判决生效后的有效保障。三是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土地复耕的主要力量。四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将土地流转或者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