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指出,“四经普宣传工作是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让四经普家喻户晓。传统纸媒要发声,‘两微(微信、微博)一端(网络)’等新媒体也要发声。”普查宣传工作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工作做的是否到位,关系到普查工作是否顺利进行。
一、普查宣传的重要性
(一)宣传是为普查工作发声的工具。宣传可以提高知晓率,只有通过广泛宣传发动,普查对象才知道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国情况国力调查,需要全体普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宣传可以提高入户率,从唐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中发现,由于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宣传时间短、有局限性,无论是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还是个体户,在试点清查和普查过程中都出现了入户难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普查对象对四经普工作不知晓,没有把依法提供普查资料当作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因此,要想顺利完成各项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各阶段任务,普查宣传工作必须跟得上、跟得紧。
(二)宣传是联系普查员和调查对象的纽带。宣传不到位,普查员和调查对象之间就有隔阂,再加上普查员询问技巧、调查方式方法、普查知识的熟知程度参差不齐,宣传工作不到位,就会使普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宣传工作到位了,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各级普查员入户调查心里才有底,才能做到和谐普查。
(三)宣传是架起普查工作的桥梁。每逢普查,各级普查机构都把普查宣传作为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下大力广泛宣传,宣传到位,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时才能得心应手。
二、普查宣传的方式方法
一是常规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普查宣传要贯穿整个普查工作当中,从普查启动之日,宣传工作就要着手开始,调查对象从不了解、不认知、不配合到了解、认识、配合,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普查宣传要循序渐进地开展,普查宣传月宣传与平时宣传要有序衔接,做到普查不结束,宣传不停止。
二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的功能,定时广播普查相关内容,让普查知识普及到农村每个普查角落。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子屏、宣传横幅、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广泛宣传普查知识,同时拓展新媒体宣传渠道,让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宣传引领四经普宣传阵地,让普查对象看到有信息的地方就有普查宣传。
三是普查机构与部门相配合。各地经普办要联合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成员单位联合下发部门联合公告,在清查过程中或入户登记前把公告发到每一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有助于提高普查对象的认知度和配合度。通过普查试点发现,试点过程中普查的难点主要是“四下”单位普查表的填报,这是摆在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四下”企业每月不向统计机构报统计报表,但是每月向税务机构报财务报表,因此,要启动税务窗口宣传功能,在企业报表的窗口,设立普查宣传橱窗、发放普查宣传手册和致普查户的一封信等方法助力四经普宣传广泛到位。
四是直接宣传与间接宣传相联合。各级媒体宣传手段固然重要,但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不能全依赖媒体的作用,入户实地宣传是普查员与调查对象最直接的无缝对接宣传,其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是否顺利开展。一是入户宣传要把亲民友善贯穿始终。普查员在入户时首先做好的就是宣传工作,其次是登记工作,在入户宣传时把普查内容用纯朴的乡音和调查对象沟通,拉近与普查对象的距离,得到了调查对象的认可和支持。二是入户宣传要把解释答疑贯穿始终。宣传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讲明此次普查与企业上税无关,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会对普查资料保密,普查对象也不必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让普查对象彻底消除思想顾虑,积极配合,如实申报。
五是普查宣传与统计法宣传相结合。在进行普查宣传的同时,有必要宣传《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让各级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熟知依法提供普查资料是普查对象的义务,让普查对象明白,依照法律,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取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各种真实信息。
县级普查机构是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承担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我们要创新宣传形式,开辟更多的专栏,让更多的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理解普查、支持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