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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8-20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社保局、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要求,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上年省平工资)的45%、50%、55%和60%。

2018年个体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省平工资的45%,即月缴费基数2686元,月缴费金额为537.2元,全年缴费金额为6446.40元,其余缴费档次标准不变(见下表)。

缴费档次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月缴费金额(元)

年缴费金额

(元)

最低档(45%)

20%

2686

537.2

6446.40

一档(60%)

3582

716.40

8596.80

二档(80%)

4775

955

11460

三档(100%)

5969

1193.80

14325.60

2018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省平工资的45%,即2686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变,仍为17908元/月。

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及时按规定做好缴费(补缴)工作。
  

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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