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我局修订了《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1日
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称直属单位。
第三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明确“三重一大”的具体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对应报主管部门审定、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科室设置,明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对各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拟担任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科室(或负责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科室)负责人的人选,需经主管部门考察同意。
第七条 各直属单位招用或辞退正式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审批;聘用临时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在主管部门核定计划内或原有临时聘用人员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人员进出实行备案制度(在辞退或聘用后一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市第四人民医院非日常性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市社会福利院、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市救助管理站非日常性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各直属单位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除临时工作报告外,每年至少需报告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在会后3日内按会议要求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必要时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各直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接受主管部门和市纪委驻纪检组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规定或主管部门党委、市纪委驻纪检组要求,认真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要扎实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到市外开会、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或节假日离开雅安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或备案。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加强对直属单位的管理,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全面的工作汇报,至少对直属单位执行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直属单位反映和请示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局规划财务科要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检查或内部审计活动。对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向局党委报告,并按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要指导督促各直属单位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不定期对各直属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局安排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局分管领导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以及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老龄办、市慈善办、市低收入家庭核对服务中心参照局机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