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2018年县(区)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局党委2018年第7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2018年县(区)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确保2018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政工作任务和省民政厅确定的民政重点工作如期完成,推动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民政局。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占总人口比例3%以上(16分)。
(二)完成撤乡设镇(或镇改设街道)和村改居任务(16分)。
(三)完成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任务(14分)。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任务全面完成(10分)。
(五)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达50%以上(10分);
(六)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按要求修订率达100%(10分);
(七)新村聚居点住房门牌号上墙率达100%(10分)。
(八)做好“4.20”抗震救灾志资料收集工作和配合省厅做好汶川地震10周年专题纪录片拍摄工作(4分)。
(九)出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并推动落实(4分)
(十)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支出性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2分);
(十一)重点救助人员医疗救助比例达70%以上(2分);
(十二)向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按时足额发放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2分);
三、加减分事项和分值
(一)加分事项和分值。
1.完成规范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5分。
2.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建设,加5分。
3.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建设试点,加5分。
4.开展省级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工作,加5分。
5.完成今年下达殡仪馆绿色环保标准化改造任务,加5分。
6.完成今年下达公办养老床位改造任务,加5分。
7.争取上级资金比上一年度增长10%,加5分。
8.开展儿童关爱保护示范创建活动,加4分。
9.建立社区民情恳谈制度和听证、论证制度,加2分。
10.完成上报调研文章任务,加2分,被市局选用推荐给省厅,加5分。
11.受到市局肯定性、表扬性点名通报的,1次加0.5分。
12.上报信息被《雅安民政简报》采用的,1条加0.5分,被省厅采用的,1条加1分。
13.县(区)民政局或民政工作者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5、3、1分;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民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3、1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二)减分事项和分值。
1.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3分,被省、市民政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1分。
2.发生管理服务对象到省进京非访被通报的,每次扣2分。
3.每季度上报一次重点工作及民生任务完成情况,少报一次扣1分,内容不全扣0.5分。
(三)“一票否决”事项。
1.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
2.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信访、维稳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不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特大消防安全等事故的。
3.民生工程或民生实事有一项未完成的。
四、考核方法
市局成立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工作考核。
(一)县(区)自查。2018年12月20日前,由各县(区)民政局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核实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书面报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由市局领导牵头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民政局自查报告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和评分。
(三)党委评定。局党委根据各县(区)自查情况和考核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后,确定目标考评分。
(四)位次评定。最终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评定等次。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设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奖、目标管理合格单位奖和若干单项奖。市局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将获奖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