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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1-17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曹焕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工资待遇保障的建议》的(第116号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进行明确。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参保意识。2011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见,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均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宣传。

(二)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确保用人单位按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2016年,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稽核力度,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97883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4892.21万元;共支付工伤待遇4101.77万元,享受人次4811人次。

(三)依法行政,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为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缩短工伤认定和鉴定时间。去年我市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件1126件,办结1126件,涉及职业病215人;开展劳动能力鉴定11次,涉及病、伤残职工802人,其中,职业病255人。

(四)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维护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2016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共接诊尘肺职业病诊断335人,经诊断为无尘肺109人,职业性尘肺病226人,其中,诊断为1期191人,2期23人,3期12人,并将诊断结论文件在时限内送达,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征缴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用法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稽核力度,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保尽保。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经办效率。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督促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加强职业监测和健康检查。市疾控中心将继续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加强对其职业监测力度,确保源头治理、预防职业病危害,并会同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认真履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和告知义务。

(四)加强与立法机构的协调联系。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主动与立法机构反映,并建议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疑似职业病期间职工的劳动报酬作出明确:在此期间工资报酬不低于确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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