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健等政协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少数民族年节及放假相关时间等事项”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雅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雅委办〔2004〕18号),对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予放假并照发工资。彝族火把节和彝族年分别于每年阳历7月和11月各放假三天;藏族藏历年和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则按藏历和回历自行确定,分别各放假三天。”由于受区域影响和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时间的差异,彝族火把节、彝族年,藏族藏历年和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是根据彝历、藏历和回历确定每年节日放假时间。雅安作为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雅委办〔2004〕18号文件对少数民族职工在本民族节日的放假天数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和各部门可以依照雅委办〔2004〕18号文件规定,安排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本民族节日期间予以放假。
再次感谢你们对全市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函复如有不尽之处,请电告或函告。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3月14日
(联系人:市民宗局政法科沈萍;联系电话:2237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