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关于指导新村聚居点做好居民公约订立完善和居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2 18: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新村聚居点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制定和修改居民管理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自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定期向新村聚居点居民公开。为指导新村聚居点做好居民公约订立完善和居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是我市人民代表大会2016年2月通过《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规,对于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和创新社区治理,巩固提升“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成果,加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公约订立完善和村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民政工作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工作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落实条例中的具体职责,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新村聚居点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规定:新村聚居点应当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督促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农村社区建设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支持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因此,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做好新村聚居点居民公约订立、完善和居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

新村聚居点居民公约的订立和完善,要围绕聚居点管理,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合法性。要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新村聚居点清理打扫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房屋使用规范、生活废弃物处理规范、污水排放处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宠物的饲养规范和居民交费事项以及模范遵守居民管理公约的鼓励措施和违反居民管理公约的处理措施等列入居民公约内容。具体做法,可参照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的通知》(雅市民〔2014〕245号)。同时,在开展居务公开时,公开事项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细化,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等,可参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雅市民〔2014〕232号)进行,要广泛征求意见,增强居民公约的针对性,强化工作程序,保障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做到“易记、易懂、易行”。

各新村聚居点开展居民公约订立完善和居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请于2017年12月底前上报局基层政权科。

特此通知。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