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2017年县(区)民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7月7日
2017年县(区)民政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2017年全市民政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促进全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民政局。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专项工作(50分)。
1.完善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正常投入使用(2分)。
2.制定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分)。
3.落实好《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低保兜底”一批工作(2分)。
4.落实《雅安市民政局关于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的通知》,将“支出性”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3分)。
5.大力推进养老扶贫工作,养老扶贫人数不低于2016年计划人数的50%(3分)。
6.完成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发证工作(2分)。
7. 制定本县(区)《城乡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2分)
8.推进“医养”结合,9月底前实现所有养老机构均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3分)。
9.完成第十届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村(社区)干部参加政策、业务培训(2分)。
10.按照《持续开展村(居)务公开专项整治 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方案》,做好村务公开工作(2分)
11.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优抚对象政策。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3分)。
12.做好第十一届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2分)。
13.做好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检查验收阶段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2分)。
14.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积极稳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做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3分)。
15.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2分)。
16.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殡葬行业管理,推进婚姻登记大厅规范化建设,规范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2分)。
17.完成“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2分)。
18.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与民政业务工作同步推进(2分)。
19.严格依法行政,本地没有行政行为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定违法(不当)(3分)。
20.规范报送和及时收取公文,按要求办理交办的工作、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承接做好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民政工作的督查(3分)。
21.实现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重视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统计指标、业务指标一致(3分)。
(二)民生工作和民生实事任务(25分)。
民生工作和民生实事任务共8项,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见附件)。民生项目中没有任务的县(区),视同完成。
(三)绩效管理工作任务(25分)
按照雅民发〔2017〕60号文件要求,请各县(区)民政局于2017年12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市民政局将根据县(区)自查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三、加减分事项
(一)加分事项。
1.各县(区)民政工作或民政工作者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5、3、1分;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民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3、1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2.上报信息被《雅安民政》采用达到5条以上的,加1分。
3.被市局认定为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2分。
(二)减分事项。
1.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3分,被部、省、市民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2、1分。
2.发生管理服务对象到省进京非访被通报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单位职工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三)“一票否决”事项。
1.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单位职工受到刑事处理的。
2.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信访、维稳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不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的。
四、考核方法
市局成立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工作考核。
(一)县(区)自查。2017年12月10日前,由各县(区)民政局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核实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书面报市民政局。
(二)组织考评。由市局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民政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三)科室评价。各科(室)在各县(区)民政局自查的基础上,就本科(室)工作对各县(区)进行评价打分。
(四)党委评价。局党委委员依据对各县(区)民政工作综合了解和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五)位次评定。市局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对各县(区)综合考评情况,计算最终考核得分(组织考评得分×80%+科室评价得分×10%+党委评价得分×10%+加减项目得分),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考评位次,报市局党委会议审定。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设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奖、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和若干单项奖。市局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将获奖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