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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4·20”省慈善总会应急避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2 17: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省民政厅和省慈善总会下达我市7个县(区)应急避难建设项目36个(雨城区无)。按照省厅关于做好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要求,我局于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避难场所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雅民发〔2017〕17号),要求各县(区)在4月30日前,对应急避难场所(点)建设情况进行自查、整改。5月底至6月中旬,我局组织检查组对避难场所项目逐一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县(区)应急避难项目建设情况参差不齐,检查合格的应急避难场所(点)数量较少,多数应急避难场所(点)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完成但仍需完善,部分避难场所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要求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为做好应急避难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点)在灾害发生时能发挥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应急避难项目建设的领导

“4·20”省慈善会应急避难项目是慈善捐助资金援建的灾后重建项目。各县(区)民政局要充分认识救灾捐赠资金援建项目的特殊性、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各县(区)民政局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要督促、指导各建设单位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完善避难场所建设内容

《四川省民政厅切实做好“4·20”芦山地震应急避难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66号)中,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从避难场所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三个方面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各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的建设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再次进行自查,并完善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避难场所(点)在灾害发生时能充分发挥避险的作用。

三、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按照川民发〔2014〕166号文件要求,各避难项目建设要在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申报后续项目资金。请各县(区)民政局在自查并完善建设内容后,尽快向省民政厅和省慈善总会提交报告和资料,完成项目的收尾工作。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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