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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4.20”省慈善会应急避难场所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2 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省民政厅和省慈善总会下达我市7个县(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36个(雨城区无),其中村级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建设资金50万元,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建设资金150万元。这批项目由省民政厅救灾处审批,省慈善会下达资金,前期我局并未参与该批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现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交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省民政厅负责抽查工作。

为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我局于今年2月15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避难场所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雅民发〔2017〕17号),要求各县(区)在4月30日前,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仍未完成的建设内容要抓紧实施。目前自查整改阶段已结束进入验收阶段,现就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验收时间安排

5月26日前完成对每个应急避难场所(点)的验收工作,具体时间由各验收组自定。5月30日前完成验收资料整理、验收总结工作。

二、验收分组及验收方式

市局成立两个验收工作组赴县(区)进行验收。第一组古田、罗辑,验收名山、荥经、汉源、石棉。第二组孙凤玲、秦德明、柳青,验收天全、芦山、宝兴。

各验收组应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现场查看的方式,对每个避难场所(点)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应急避难场所(点)验收表》。

三、验收内容

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09〕220号)中关于避难场所建设内容的要求,按照各县(区)避难场所立项批复中的建设内容,对各避难场所(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四、县(区)提供材料

(一)每个应急避难场所(点)的基本情况简介,基本情况中应有项目实施情况、避难场所(点)面积、容纳人数、设备设施情况等。

(二)发改委关于避难场所(点)建设内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能明确建设内容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避难场所(点)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及其他验收组提出的需提供资料。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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