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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7-12-05 17: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切实加强出口发票管理,防范骗税问题发生,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出口发票进行统一要求的情况下,从我省出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企业使用自制发票,部分企业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也有部分企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以上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造成主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领购存情况监控较难实现,从而对防范骗税工作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发票使用,防范骗税风险,将全省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涵盖了我省全部出口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为了与无纸化工作更好对接,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企业可自愿选择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发票联次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不同联次的用途进行分别说明,确定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对利用新系统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将发票开具、使用及保存进行了明确。

2.“税率”栏目

分别对选择免税开票选项或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情形进行了明确。

3.“备注”栏目

明确了发票备注栏需填注列明的相关信息。

4.“金额”栏目

明确发票金额填开的币种,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标准及要求。

5.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需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对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信息需填写完备。

6.清单

对汇总开具发票及填列清单进行了操作说明。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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