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评定程序,引导和推动我省旅游扶贫工作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促进贫困地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是指符合《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域和经营户。
第三条 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认定工作遵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扶贫工作作为实施产业扶贫工程的重要抓手,深化产业融合,强化工作统筹,并制定相应政策,在贫困村旅游项目推进、资金扶持、精品建设、市场促销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旅游、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林)业、水利、住建、交通、科技、文化、卫生、安全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推旅游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创建和申报主体是88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及其乡村民宿经营户。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编制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和旅游扶贫实施方案。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旅游扶贫合作推进机制。
(三)创建2个及以上四川省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
(四)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指标。
(五)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设施和旅游品牌建设。
(六)贫困发生率低于4%。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八)游客满意率不低于70%。
第七条 申报“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或其他规划中有乡村旅游章节。
(二)成立有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协会)。
(三)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四)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设施和旅游品牌建设。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八条 申报“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的经营户,应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质检等现行的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经营用房建筑结构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
(三)经营场地环境整洁。
(四)客房房间数在20间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
(五)厨房有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配备消防设施;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整洁卫生。
(七)从业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持有健康合格证。
(八)开展经营以来无重大旅游安全、质量投诉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九条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评分标准满分均为120分(含加分20分),认定得分需80分以上(含);乡村民宿除满足必备条件,还需满足五项其他要求总体达标分80分(含)和各项内容必须达到的基础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在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下,设立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负责旅游扶贫工作统筹推进,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的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初评结果和乡村民宿达标户评审结果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乡村民宿达标户抽查)、推荐、公示、监管等工作。
市(州)、县应参照设立旅游扶贫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的指导、培育、初评(乡村民宿达标户抽查与审核)、推荐、监管等日常工作。
县(市、区)旅游扶贫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的指导、培育、初审(乡村民宿达标户评审)、推荐、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扶贫等级评定机构应按照《四川省旅游标准评定检查员管理试行办法》(川旅标评委发〔2012〕6号)要求,坚持“严进严出”原则,在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等程序基础上建立专家库,实行首席检查员责任制及更严格的检查员管理制度;设立由旅游方面专家(首席检查员和检查员,具体负责实地检查、评分,撰写评审报告)和旅游与扶贫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督查员,具体负责评审过程监督)组成的“旅游扶贫现场检查评定小组”,负责实施旅游扶贫有关单位创建与复核现场检查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的评定工作严格按照申报—创建—市初评(评审)—省检—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自检合格的,旅游扶贫示范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旅游扶贫示范村(村委会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和乡村民宿达标户申报(经营业主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市、区)旅游和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示范区、村要附创建工作方案);
(二)自检得分表(含评分说明);
(三)主要佐证支撑材料;
(四)反映标准中主要产品、特色业态、配套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影像资料(示范区应有光盘,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应有不少于5张精美照片)。
第十四条 县(市、区)旅游扶贫评定机构自收到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创建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认为达到申报基本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同意其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十五条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自收到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抽查),认为达到申报基本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同意其申报;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十六条 创建:创建时间不少于1年,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送当地市(州)、县(市、区)旅游扶贫评定机构备案。
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旅游扶贫评定机构申请专家辅导(省重点指导县、市重点指导县和乡、县重点指导村和经营户)。相关评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创建单位应根据辅导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初审(评审):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应根据所辖地域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申报情况,制定评审计划,成立现场检查评审小组,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实地检查。主要对旅游产品(业态、规模、经营模式等)、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咨询中心、厕所、标识标牌和购物点等)、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核查,主要检查其科学性、真实性。
(三)评审会。
1、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并观看旅游扶贫工作概况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评审时必备要求);
2、检查员和监督员发言;
3、首席检查员通报现场评审初步结论;
4、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态。
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要对各县(市、区)评审通过推荐的乡村民宿达标户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
(五)总结。填写《×××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撰写《四川省×××现场检查评审报告》,然后提交委派的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 市(州)旅游扶贫评定机构汇总现场检查(抽查)评审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市(州)旅游和扶贫部门审核,认为评审达标的由市(州)旅游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检:由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程序和乡村民宿达标户抽查比例参照第十七条进行。
第二十条 在省检前,根据申报情况,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满意度测评与暗访以及促农增收抽样调查。旅游扶贫示范村的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与促农增收抽样调查报告由创建单位委托市(州)或上一级统计部门或法定调查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批准:省旅游扶贫等级评定办公室根据省检情况,汇总后提出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推荐名单,报省旅游、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在四川旅游、扶贫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应派人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市(州)相关评定机构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由四川省旅游局和四川扶贫与移民局联合发文认定并颁发“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标牌和公布“乡村民宿达标户”名单,作为获得省级旅游和扶贫等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核查认为情况属实、问题比较严重的或重点抽查不达标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市(州)、县(区、市)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认为整改达标的,推荐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坚持对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每年采取重点抽查与部分复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按照标准对认定单位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由相应级别旅游、扶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单位,由省旅游、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同时收回标牌。
(二)认定单位接到警告、通报批评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州)旅游扶贫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取消等级的单位,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旅游扶贫示范区、示范村的标牌,由省旅游扶贫评定办公室统一制作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称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旅游扶贫相关标准
(成果稿)
四川旅游局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6年2月
目录
标准编制说明- 20 -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达标标准》- 22 -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达标标准》- 29 -
《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标准》36
标准编制说明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旅游扶贫是我省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一轮扶贫攻坚的重要突破口,也是发挥旅游综合功能的有效路径。在国家实施精准扶贫攻坚行动的背景下,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精准实施“五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我省旅游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特结合我省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达标标准》、《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达标标准》和《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标准》,力图坚持标准引领、科学指导旅游扶贫工作,全面提高旅游扶贫成效。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达标标准》适用于四川省88个贫困县,规定了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评分细则,主要对创建单位的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旅游扶贫组织领导、百A景区扶贫工程、乡村旅游品牌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市场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和旅游扶贫组织领导是本标准重点检查验收的项目。另外,基本条件中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达标,或者评分细则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则创建单位不具备参与评定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的资格。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达标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规定了旅游扶贫示范村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评分细则,主要对创建单位的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旅游扶贫政策措施、旅游产品特色、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经营管理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和旅游扶贫政策措施是本标准重点检查验收的项目。另外,基本条件中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达标,或者评分细则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则创建单位不具备参与评定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的资格。
《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标准》适用于在四川省贫困地区内开展经营的乡村民宿,规定了乡村民宿的定义、必备条件以及其他服务质量验收要求。其中,必备条件规定了乡村民宿必须达到的要求,只要缺少任何一项,则乡村民宿不达标;其他要求通过打分来评定,评定内容包括经营场地、接待设施、主题特色、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且规定了总体的达标分数和各项内容必须达到的基础分。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达标标准》
旅游扶贫示范区是指把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旅游扶贫成效显著,旅游扶贫组织领导有力,旅游品牌建设突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级行政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基本条件和评分细则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88个贫困县。
三、基本条件
申报“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编制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和旅游扶贫实施方案。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旅游扶贫合作推进机制。
(三)创建2个及以上四川省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
(四)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指标。
(五)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设施和旅游品牌建设。
(六)贫困发生率低于4%。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八)游客满意率不低于80%。
四、评分细则
说明:本评分细则共计100分,共5大项,另有附加分20分。综合评分达到80分才具备评定四川省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的资格。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项目 |
检查评分方法与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小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栏 |
自检计分栏 |
评分单位计分栏 |
1 |
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 |
32 |
|||||
1.1 |
贫困发生率 |
考察是否脱贫 |
5 |
||||
低于1% |
5 |
||||||
低于2% |
4 |
||||||
低于3% |
3 |
||||||
低于4% |
2 |
||||||
1.2 |
创建四川省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 |
考察旅游扶贫示范效果 |
6 |
||||
5个及以上 |
6 |
||||||
4个 |
5 |
||||||
3个 |
3 |
||||||
2个 |
1 |
||||||
1.3 |
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指标 |
考察旅游扶贫效益 |
7 |
||||
高于全省平均指标12%(含)以上 |
7 |
||||||
高于全省平均指标8%(含)—12% |
6 |
||||||
高于全省平均指标4%(含)—8% |
4 |
||||||
高于全省平均指标4%以下 |
2 |
||||||
低于全省平均指标 |
0 |
||||||
1.4 |
贫困人口旅游业参与人数占贫困人口总人数的比重 |
考察旅游业对当地贫困人口就业的带动效应(注:旅游业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就业和间接参与旅游业,贫困人口旅游参与的类型详见附件。) |
7 |
||||
50%(含)以上 |
7 |
||||||
30%(含)—50% |
5 |
||||||
10%(含)—30% |
3 |
||||||
10%以下 |
1 |
||||||
1.5 |
通过发展旅游实现脱贫的贫困户数量占当年脱贫贫困户总数的比重 |
考察通过旅游扶贫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效果 |
7 |
||||
30%(含)以上 |
7 |
||||||
15%(含)—30% |
5 |
||||||
5%(含)—15% |
3 |
||||||
5%以下 |
1 |
||||||
2 |
“百A景区”扶贫工程 |
7 |
|||||
2.1 |
当年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 |
考察旅游扶贫建设效果 |
7 |
||||
5个及以上 |
7 |
||||||
4个 |
6 |
||||||
3个 |
5 |
||||||
2个 |
3 |
||||||
2个以下 |
0 |
||||||
3 |
旅游扶贫组织领导 |
20 |
|||||
3.1 |
建立旅游扶贫合作推进机制 |
考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旅游扶贫工作的重视程度 |
5 |
||||
建立有,且非常完善 |
5 |
||||||
建立有,但不够完善 |
3 |
||||||
未建立 |
0 |
||||||
3.2 |
科学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扶贫实施方案 |
考察是否科学谋划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精准扶贫工作 |
5 |
||||
编制有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扶贫实施方案 |
5 |
||||||
未编制乡村发展规划,但在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有乡村旅游专门章节的内容,同时有乡村旅游扶贫实施方案 |
3 |
||||||
只有其中一项内容 |
1 |
||||||
3.3 |
建立有旅游扶贫帮扶工作制度 |
考察旅游精准扶贫程度 |
5 |
||||
已建立,对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制度健全 |
5 |
||||||
已建立,对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但制度不够健全 |
3 |
||||||
未建立,旅游扶贫工作安排不到位 |
0 |
||||||
3.4 |
整合用于旅游扶贫的资金额度 |
考察政府对旅游扶贫财政投入力度 |
5 |
||||
9000万(含)以上 |
5 |
||||||
6000万(含)—9000万 |
4 |
||||||
3000万(含)—6000万 |
3 |
||||||
1000万(含)—3000万 |
2 |
||||||
4 |
乡村旅游品牌建设 |
21 |
|||||
4.1 |
乡村民宿达标户数量 |
考察乡村民宿的覆盖面 |
7 |
||||
100个(含)以上 |
7 |
||||||
70个(含)—100个 |
6 |
||||||
50个(含)—70个 |
4 |
||||||
30个(含)—50个 |
2 |
||||||
30个 |
1 |
||||||
4.2 |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数量 |
考察乡村旅游品牌化建设情况 |
4 |
||||
20家(含)以上 |
4 |
||||||
15家(含)—20家 |
3 |
||||||
10家(含)—15家 |
2 |
||||||
5家(含)—10家 |
1 |
||||||
5家以下 |
0 |
||||||
3.3 |
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数量 |
考察乡村旅游主题化建设情况,包括乡村旅游特色乡(镇)、乡村旅游精品村寨、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和乡村旅游精品特色业态经营点。 |
4 |
||||
20家(含)以上 |
4 |
||||||
15家(含)—20家 |
3 |
||||||
10家(含)—15家 |
2 |
||||||
5家(含)—10家 |
1 |
||||||
5家以下 |
0 |
||||||
5 |
旅游商品品牌建设 |
考察旅游扶贫方式的多样化 |
6 |
||||
具有创意化的文化产品10种及以上 |
2 |
||||||
具有文化化的实用产品10种及以上 |
2 |
||||||
具有旅游化的农副土特产品10个及以上 |
2 |
||||||
6 |
旅游市场营销 |
12 |
|||||
6.1 |
制定和实施旅游宣传营销方案 |
考察旅游营销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4 |
||||
制定有旅游宣传营销方案,且完全得到实施 |
4 |
||||||
制定有旅游宣传营销方案,但没有实施 |
2 |
||||||
未制定旅游宣传营销方案 |
0 |
||||||
6.2 |
定期举办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
考察旅游扶贫营销力度和影响度 |
3 |
||||
有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 |
3 |
||||||
有市(州)级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 |
2 |
||||||
有县(市、区)级政府或市(州)部门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 |
1 |
||||||
6.3 |
纳入旅游营销活动的平台 |
考察政府对旅游营销的重视程度 |
3 |
||||
纳入到省级及以上旅游市场营销体系中 |
3 |
||||||
纳入到市(州)级旅游市场营销体系中 |
2 |
||||||
纳入县(市、区)级旅游市场营销体系中 |
1 |
||||||
6.4 |
新媒体营销 |
考察旅游营销的推广度 |
2 |
||||
在微信、微博、微电影或Tsichuan等任一网络媒体平台上开辟专题或专栏推介旅游产品 |
2 |
||||||
在微信、微博、微电影或Tsichuan等任一网络媒体平台上推介旅游产品 |
1 |
||||||
未在网络媒体上开展旅游产品专题营销 |
0 |
||||||
7 |
旅游市场管理 |
8 |
|||||
7.1 |
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 |
考察政府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程度 |
2 |
||||
95%以上 |
2 |
||||||
80%(含)—95% |
1 |
||||||
80%以下 |
0 |
||||||
7.2 |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率 |
考察服务质量提升情况 |
3 |
||||
90%以上 |
3 |
||||||
80%(含)—90% |
2 |
||||||
70%(含)—80% |
1 |
||||||
70%以下 |
0 |
||||||
7.3 |
游客满意率 |
考察游客对乡村旅游的满意度 |
3 |
||||
90%(含)以上 |
3 |
||||||
85%(含)—90% |
2 |
||||||
80%(含)—85% |
1 |
||||||
80%以下 |
0 |
||||||
附则 |
加分项目 |
20 |
|||||
J1 |
获得省级及以上与旅游密切相关荣誉或称号5类品牌以上的得满分20分,每类4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包括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强)县(区、市)、自驾游营地等 |
20 |
||||
总分 |
120 |
附件: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区有关内容说明
一、本标准所指贫困村、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
二、贫困人口旅游业参与类型包括: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的,如开办农家乐和经营乡村民宿;参与乡村旅游接待服务的,如在乡村旅游经营户中打工,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艺活动等;通过发展旅游出售自家农副土特产品获得收入的;生产或销售当地特色旅游商品或手工艺品的;通过参加乡村旅游合作社和土地流转获取租金的;通过资金、人力、土地参与乡村旅游经营获取入股分红的。
三、乡村民宿沿用《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检查验收标准》中的定义。
四、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重、贫困人口旅游业参与度人数占贫困人口总人数的比重、通过发展旅游实现脱贫的贫困户数量占当年脱贫贫困户总数的比重、发展旅游的贫困村数量占贫困村总数的比重、乡村民宿达标户数量、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游客满意率等依据当地政府统计年鉴和第三方对申报单位抽样调查及暗访的测评结果。
五、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乡村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乡村旅游特色乡(镇)、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乡村旅游精品村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示范点等品牌,以认定文件与证书或标牌为准。正在建设或创建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六、建立旅游扶贫推进工作机制,提出旅游扶贫政策和措施,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项目等,以正式文件(含批复文件)为准。
七、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等证明,由市(州)旅游、安监、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出具。若无证明则一票否决。
八、检查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率、重大节事活动与演艺活动、网络营销等,主要查看各种档案资料与工作记录。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达标标准》
一、定义
旅游扶贫示范村是指旅游业带动当地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具有明显示范效应,开展丰富多元的乡村旅游活动,具备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设施,并能够为游客提供高质量旅游服务的行政村。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的基本条件和评分细则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村。
三、基本条件
申报“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或其他规划中有乡村旅游章节。
(二)成立有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协会)。
(三)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四)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设施和旅游品牌建设。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四、评分细则
说明:本评分细则共计100分,共6大项,另有附加分20分。综合评分达到80分才具备评定四川省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的资格。
《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项目 |
检查评分方法与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小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栏 |
自检计分栏 |
评分单位计分栏 |
1 |
旅游扶贫示范带动效应 |
32 |
|||||
1.1 |
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 |
考察旅游扶贫带头人的示范效应 |
6 |
||||
4个(含)以上 |
6 |
||||||
3个 |
5 |
||||||
2个 |
4 |
||||||
1个 |
3 |
||||||
1.2 |
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重 |
考察旅游扶贫效益 |
8 |
||||
40%(含)以上 |
8 |
||||||
30%(含)—40% |
7 |
||||||
20%(含)—30% |
5 |
||||||
10%(含)—20% |
3 |
||||||
10%以下 |
0 |
||||||
1.3 |
考察旅游业对当地贫困人口的带动效应 |
6 |
|||||
40%(含)以上 |
6 |
||||||
30%(含)—40% |
5 |
||||||
20%(含)—30% |
3 |
||||||
10%(含)—20% |
2 |
||||||
10%以下 |
0 |
||||||
1.4 |
通过发展旅游实现脱贫的贫困户数量占当年脱贫贫困户总数的比重 |
考察旅游覆盖面 |
8 |
||||
30%(含)以上 |
8 |
||||||
20%(含)—30% |
7 |
||||||
10%(含)—20% |
5 |
||||||
5%(含)—10% |
3 |
||||||
5%以下 |
0 |
||||||
1.5 |
乡村民宿达标户数量占旅游接待户总数的比例 |
考察乡村民宿的覆盖面 |
5 |
||||
50%(含)以上 |
5 |
||||||
40%(含)—50% |
4 |
||||||
30%(含)—40% |
3 |
||||||
20%(含)—30% |
2 |
||||||
20%以下 |
0 |
||||||
2 |
旅游政策措施 |
15 |
|||||
2.1 |
科学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或其他规划中有乡村旅游章节 |
考察是否科学谋划乡村旅游业发展 |
7 |
||||
编制有乡村旅游专项规划 |
7 |
||||||
未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但在其他规划中有本村乡村旅游章节或内容 |
5 |
||||||
未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在其他规划中也没有本村乡村旅游章节或内容,但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于本村发展乡村旅游的计划。 |
3 |
||||||
没有 |
0 |
||||||
2.2 |
统筹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和旅游品牌建设 |
考察政府对旅游扶贫财政投入力度 |
8 |
||||
1000万(含)以上 |
8 |
||||||
800万(含)—1000万 |
6 |
||||||
500万(含)—800万 |
4 |
||||||
300万(含)—500万 |
2 |
||||||
3 |
旅游产品特色 |
14 |
|||||
3.1 |
有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等多品种、多业态的乡村旅游经营项目 |
乡村旅游经营项目类型较为单一的酌情扣分 |
4 |
||||
3.2 |
充分反映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特点 |
出现与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严重背离的旅游活动则酌情扣分 |
4 |
||||
3.3 |
体现乡土文化和民俗特色 |
乡土文化和民俗特色表现不足的酌情扣分 |
3 |
||||
3.4 |
利用当地资源打造旅游特色商品或手工艺品1个及以上 |
没有旅游特色商品或手工艺品的此项不得分 |
3 |
||||
4 |
旅游基础设施 |
15 |
|||||
4.1 |
具有畅通的通村公路,且入户道路全部硬化 |
交通条件不好酌情扣分 |
2 |
||||
4.2 |
通信网络畅通 |
考察移动信号是否全覆盖;存在移动信号盲区的酌情扣分 |
2 |
||||
4.3 |
具有满足生活需求的供水、供电设施 |
设施不全酌情扣分 |
2 |
||||
4.4 |
具有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商贸流通体系 |
考察是否能为游客提供购物、邮寄等服务 |
2 |
||||
4.5 |
具有消防、报警、医疗救治等公共安全设施 |
公共安全设施不齐全酌情扣分;没有相关安全设施不得分 |
3 |
||||
4.6 |
设有数量充足的垃圾收集设施 |
数量不足酌情扣分 |
2 |
||||
4.7 |
具有统一的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 |
有统一垃圾处理场所但没有污水处理场所酌情扣分 |
2 |
||||
5 |
旅游服务设施 |
12 |
|||||
5.1 |
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餐厅和厨房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
2 |
|||||
5.2 |
游览、娱乐等设备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
2 |
|||||
5.3 |
设有旅游咨询点 |
2 |
|||||
5.4 |
建有旅游厕所,且干净无味 |
有公共厕所但卫生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
2 |
||||
5.5 |
建有停车场 |
2 |
|||||
5.6 |
旅游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
旅游标识标牌不规范酌情扣分 |
2 |
||||
6 |
旅游经营管理 |
12 |
|||||
6.1 |
成立有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社、旅游协会等) |
未成立相关乡村旅游管理机构的,此项不得分 |
3 |
||||
6.2 |
基本形成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营销的管理局面 |
未形成统一管理的,依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
3 |
||||
6.3 |
设有专人负责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 |
2 |
|||||
6.4 |
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 |
考察政府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程度 |
2 |
||||
95%以上 |
2 |
||||||
90%(含)—95% |
1 |
||||||
90%以下 |
0 |
||||||
6.5 |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率 |
考察乡村旅游服务规范化程度 |
2 |
||||
80%以上 |
2 |
||||||
50%(含)—80% |
1 |
||||||
50%以下 |
0 |
||||||
附则 |
加分项目 |
20 |
|||||
J1 |
获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称号 |
有5家(含)以上得满分5分,有4家得4分,有3家(含)以上得3分,有2家得2分,有1家(含)以上得1分,没有不得分。 |
5 |
||||
J1 |
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含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授牌 |
有获得省级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授牌的1家以上或非精品的2家以上,可得满分5分;仅有1家非精品的得3分,没有得0分。 |
5 |
||||
J1 |
属于旅游景区(3A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范围,或有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和模范户、乡村旅游示范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精品村寨、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和自驾游营地等品牌 |
2项(含)品牌以上的得满分10分,每项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
总分 |
120 |
附件:四川省旅游扶贫示范村有关内容说明
一、本标准所指贫困村、贫困户是指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
二、贫困人口旅游业参与类型包括: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的,如开办农家乐和经营乡村民宿;参与乡村旅游接待服务的,如在乡村旅游经营户中打工,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艺活动等;通过发展旅游出售自家农副土特产品获得收入的;生产或销售当地特色旅游商品或手工艺品的;通过参加乡村旅游合作社和土地流转获取租金的;通过资金、人力、土地参与乡村旅游经营获取入股分红的。
三、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是指具有先进发展理念、较高组织管理能力、丰富实践经验,能扎根乡村、热爱乡土,直接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组织和管理活动,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帮助和引导当地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村干部、经营户,乡村旅游企业主和合作社带头人。
四、乡村民宿沿用《四川省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达标检查验收标准》中的定义。
五、贫困人口因发展旅游获得的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重、贫困人口旅游业参与度人数占贫困人口总数的比重、通过发展旅游实现脱贫的贫困户数量占贫困户总数的比重、乡村民宿达标户比例、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等依据统计年鉴和第三方对申报单位抽样调查及暗访的测评结果。
六、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国家(省)级示范休闲农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和模范户、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精品村寨、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商品、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以认定文件与证书或标牌为准。正在建设或创建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七、建立乡村旅游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组织、乡村旅游合作经营组织、旅游协会),整合各项扶贫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项目等,以正式文件(含批复文件)为准。
八、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证明,由市(州)旅游、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若无证明则一票否决。
九、检查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率等,主要查看各种档案资料与工作记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乡村民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以及其他服务质量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四川省贫困地区内开展经营的乡村民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乡村民宿
乡村民宿是指经营者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本地居民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乡村资源,以旅游服务的方式,提供乡村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的经营场所。
3.2文化主题
文化主题是指在乡村民宿的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某种具有地域、民族或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
4必备条件
4.1 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质检等现行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4.2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
4.3 经营场地环境整洁。
4.4 客房房间数在20间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
4.5 厨房有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配备消防设施;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6 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整洁卫生。
4.7 从业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持有健康合格证。
4.8 开展经营以来无重大旅游安全、质量投诉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5 其他要求
该部分为其他要求的评分细则,包括经营场地、接待设施、主题特色、安全管理、服务水平五个方面,满分100分,达标分数不低于80分。其中,经营场地满分12分,基础分不低于6分;接待设施满分48分,基础分不低于24分;主题特色满分12分,基础分不低于6分;安全管理满分11分,基础分不低于6分;服务水平满分17分,基础分不低于9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大项得分 |
分项得分 |
次分项得分 |
打分 |
5.1 |
经营场地 |
12 |
|||
5.1.1 |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应符合GB8978等标准规定。 |
3 |
|||
5.1.2 |
经营用房四周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 |
3 |
|||
5.1.3 |
房屋建筑风貌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
3 |
|||
5.1.4 |
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 |
3 |
|||
5.2 |
接待设施 |
48 |
|||
5.2.1 |
客房 |
12 |
|||
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
5 |
||||
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且定期消毒。 |
4 |
||||
配备拖鞋、牙刷牙膏等等基本生活用品。 |
3 |
||||
5.2.2 |
厨房 |
12 |
|||
厨房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 |
4 |
||||
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厨具卫生并及时消毒,符合GB14934标准规定。 |
4 |
||||
厨房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以及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进入和隐匿的设施设备。 |
4 |
||||
5.2.3 |
就餐环境 |
12 |
|||
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整洁卫生。 |
3 |
||||
地面已作防滑处理。 |
3 |
||||
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
3 |
||||
有能力提供一日三餐,如不能供餐需提供替代方案。 |
3 |
||||
5.2.4 |
卫生间 |
12 |
|||
上下水设备完好,配备洗脸盆(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 |
5 |
||||
卫生间内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
4 |
||||
配备有热水供应设施且运行良好。 |
3 |
||||
5.3 |
主题特色 |
12 |
|||
5.3.1 |
鼓励经营者利用当地资源开展多样化的乡村旅游活动。 |
4 |
|||
5.3.2 |
鼓励经营者对经营用房进行文化主题设计与营造,文化特色表现基本到位,内涵健康。 |
4 |
|||
5.3.3 |
倡导建筑室内室外设计体现本地乡土文化,采用的建筑材料遵循地产地销的原则。 |
4 |
|||
5.4 |
安全管理 |
11 |
|||
5.4.1 |
制订有简便易行的各类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3 |
|||
5.4.2 |
每间客房内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以及公安、消防、医院紧急联络电话。 |
2 |
|||
5.4.3 |
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其他室内室外设施、器具安全可靠,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
2 |
|||
5.4.4 |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
4 |
|||
5.5 |
服务水平 |
17 |
|||
5.5.1 |
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 |
3 |
|||
5.5.2 |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
2 |
|||
5.5.3 |
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30%以上从业人员基本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
2 |
|||
5.5.4 |
从业人员着装应整洁大方。 |
2 |
|||
5.5.5 |
供应的食物、特色产品应遵循地产地销的原则,与当地居民或当地产业互动效果良好。 |
3 |
|||
5.5.6 |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游客投诉,并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无严重质量投诉。 |
2 |
|||
5.5.7 |
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规范化服务。 |
3 |
|||
总分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