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昕因保管不善,将雨城区新兴街10号3栋7层5号的不动产权证明(他权001735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昕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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