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网络。第一级:全县民族宗教事务三级管理网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宗局具体负责管理网络的日常运转工作。第二级:各乡(镇、街道)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定期研究民族宗教工作中有关问题,确保民族宗教工作有序开展。第三级: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本村(社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和联络员,负责本村(社区)民族宗教管理网络工作,配合县、乡(镇、街道)开展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明确两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民族宗教工作六项主要职责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四项主要职责。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位。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岗位责任制,把任务职责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责任人上,形成职责明确、任务到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宗教工作格局。